新三板是t+0交易吗(实行"T+0"交易、界定中介责任、优化新股发行制度…这些建议和

时间:2023-11-30 20:57:31 | 分类: 基金问答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实行"T+0"交易、界定中介责任、优化新股发行制度…这些建议和提案事关资本市场

券商中国记者对部分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进行了梳理。北交所、科创板、注册制、中介机构责任划分等是代表委员们关注的重点话题。

代表委员们建议,合理界定证券发行中介机构责任;试点授予银行交易所债券承销商资格;优化股票发行定价制度;支持武汉设立期货交易所;进一步丰富北交所和新三板融资产品;优化北交所申购模式;加快在北交所引入混合交易制度;北交所试行“T+0”交易;降低科创板投资门槛等(排名不分先后)。

王俊峰:合理界定证券发行中介机构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俊峰建议,合理界定证券发行中介机构责任,促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他表示,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是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环节,是防范证券欺诈造假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厘清各主体责任边界,能更好地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促进和保障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王俊峰提了五条建议:

王景武:试点授予银行交易所债券承销商资格

今年年初,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迈出关键一步。上交所、深交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结算、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构建了两个市场互联互通的规则基础。

目前,距离《办法》下发已有月余,业内对两个市场实现真正的互联互通颇为关注。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王景武建议,在《办法》基础上,可进一步加速两个市场互联互通进度,试点授予商业银行交易所债券承销商资格、企业债承销商资格和ABS计划管理人、承销商资格。

王景武认为,试点授予商业银行的上述资格具有现实意义:首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金融资源合力,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其次,大型商业银行具有丰富的债券承销与投资经验,也具备参与交易所债券和企业债市场的相关条件。

冯艺东:建议优化股票发行定价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中泰证券董事冯艺东提交了关于优化股票发行定价制度的提案。他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

一是完善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有效落实询价制度,扩展询价对象,引入更多专业性强的机构与资深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定价,进一步突出询价制度信息挖掘与价值发现功能;

二是推进新股配售制度改革,逐步降低线下新股配售比例,实行面向全体合格投资者的新股申购线上化与公开化改革;

三是强化一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阎志:支持武汉设立期货交易所

全国人大代表、卓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阎志认为,在疫后高质量发展、打造新发展格*中部战略支点的道路上,湖北武汉迫切需要中央政策的大力支持和持续赋能。

关于支持湖北武汉疫后经济发展,阎志带来了三个方面的建议:其中的一个建议是,支持武汉设立期货交易所,交易类目以大宗商品、农产品、水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建立以电力、水能、林木、农产品、水产品等多种绿色资源,及消费品指数、物流指数、长江航运指数等为标的的全国性期货交易市场。

“这对武汉建设国家商贸物流中心城市,对发挥武汉的商贸物流产业优势、区域金融中心作用都有着积极的帮助。”阎志说。

陈海佳:进一步丰富北交所和新三板融资产品

全国政协委员、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赛莱拉董事长陈海佳围绕进一步丰富北交所和新三板融资产品建言献策。

陈海佳建议,下一步继续提升北交所和新三板服务中小企业的市场融资功能,提高企业获得感。

陈海佳表示,实践中,北交所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公司债只在沪深交易所发行交易,导致了跨市场监管问题,增加了发行融资成本。为此,他建议,构建北交所和新三板公司信用债发行与交易制度规则体系,在北交所、新三板适时推出公司债产品。

他还建议,地方**应加大对北交所、新三板公司发行可转债的支持力度,如贴息政策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并推动地方**专项基金投资北交所、新三板可转债,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能力提供资金支持。

奚国华:优化北交所申购模式

全国政协委员、中信集团**副书记、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奚国华建议从优化申购模式、引入增量资金、创新交易机制和明确公众公司法律地位等四个方面进一步提升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能力。

他认为,目前北交所仍存在新股发行申购环节有待优化、交易活跃度有待提高、对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待提升、公众公司法律地位有待明晰等问题。

对此,奚国华提出四方面建议:首先,优化申购模式,推动全额预交款调整为信用申购;其次,创新交易机制,多措并举提高北交所交易活跃度;再次,引入增量资金,创造条件吸引各类机构投资者;最后,明确公众公司,解决北交所和新三板法律适用问题。

崔荣华:北交所引入混合交易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荣华控股企业集团**书记、董事长崔荣华表示,期待北交所加快引入做市商、实施混合交易制度,增强市场交易功能,改善市场流动性,打通与新三板市场的制度联动,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发展的特色交易制度。

崔荣华认为,发挥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作用,核心是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资金支持,促进创新、资本与产业深度融合。这就需要北交所构建契合中小企业发展规律的特色交易制度和市场生态。北交所定位于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市场以中小市值股票为主,目前二级市场流动性和深度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交易积极性。

崔荣华称,从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看,通过引入做市商、实施混合交易,有助于改善中小市值股票流动性、促进市场定价功能发挥。目前,北交所交易规则已明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不存在制度障碍。同时做市商制度已在新三板市场实施了八年,具备良好实践基础,既不影响投资者交易习惯,也能有效防控市场风险。”

贺强:北交所试行“T+0”交易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提交了关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试行“T+0”交易的提案。

贺强认为,北交所与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定位不同,北交所主要是为“专精特新”、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帮助。北交所开业以后,面临两大问题:一个是风险性问题,北交所发行上市的条件相对较低,存在造假风险;另一个是流动性问题,一方面,由于50万元的门槛限制,大量中小投资者无法进入北交所,另一方面,北交所上市公司规模很小,不适合机构大规模运作,大规模资金难以进入,一旦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就可能引发流动性枯竭。

对此,贺强建议,针对北交所风险性、流动性问题,应该进一步推动北交所改革创新。“在北交所试行‘T+0’交易制度,这对于防范北交所市场风险,稳定市场运行,促进北交所市场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贺强说。

钱春阳:降低科创板投资门槛

全国人大代表钱春阳在今年两会提交了《关于降低科创板准入门槛的建议》。

钱春阳认为,科创板的准入门槛宜向创业板看齐,即投资者要满足股票账户近20个交易日日均资金在10万元以上,并且股票账户要有2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条件。

责编:桂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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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影响一周市场的10大消息(新股+点评)

什么是t+0交易?

24小时可以交易

新三板t0还是t1?

新三板市场目前的交易分为两层,一层是协议交易,一层是做市交易。其中协议交易是全面的T+1制度,做市交易中,投资者是T+1,做市商是T+0。

北交所t+0还是t+1?北交所和新三板的区别是什么?_IT资讯网

北交所是t+1,假如用户在周一买了北交所某股票,事后发现下跌或者是不想持有了,最快也只能在周二的时候委托卖出。

北京交易所实行的是和沪深交易所一样的交易制度,即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不能卖出,第二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北交所实行30%涨跌幅限制,新股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但设有停牌机制,涨跌幅达到30%和60%时各停牌10分钟。

1、性质不同。新三板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区别于“一板”主板市场和“二板”创业板市场的概念,是对公司性质的定性。北交所即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中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一个股票交易场所。

2、交易场所不同。新三板作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场外市场。北交所是北京证券交易所,是场内市场。

3、交易门槛不同。新三板创新层的开业条件: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风险承受能力C4以上,前1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能低于100万;新三板基础层开户条件:要有两年股票交易经验,风险承受能力C4以上,前1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能低于200万。北交所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为开通交易权限前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50万元,同时具备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准入不设置资金门槛。

4、交易规则不同。新三板创新层涨跌幅限制为50%,新三板基础层涨跌幅限制为100%。交易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北交所新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但设有临时性股票停牌机制,第二个交易日起,新上市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30%。单笔申报100股起,可按1股为单位递增;卖出时,不足100股的部分应一次性卖出。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0万股。

5、上市对象不同。新三板指的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创新创业的中小微型企业,是代理转让的股票,不是上市公司股票。北交所交易的是“专精特新”概念股,是上市公司股票。

标签:北交所t+0还是t+1北交所和新三板的区别北京证券交易所涨跌幅限制

目前在A股市场上,可以进行T+0交易的都有哪些?

a股没有真正意义的t+0交易平台,而渐接的t+0操作需要本身仓位有一定数量的股票,而后买入时可以利用股票的价差来做t+0的操作。

在中国的新三板做T+0(有图有真相)

作者 久久益张瀚

小编先给大家两张图,是三板做市指数近两周分时线和15分钟K线图,如果读者有过新三板2级市场交易经验,或者稍微了解新三板做市,肯定会发现三板做市指数的尾盘拉升现象,已经出现很久了。图上可以清晰看出,每天尾盘,都会出现一根阳线。

新三板是中国的一个新兴资本市场,有很多现象是值得学习和思考的。小编当时思考新三板2级市场的这种现象的原因,第一反应就是尾盘交易。在A股经常有下午2点半是分水岭的这一说法,其实原理大致相同。只是在新三板,这一现象比较明显。

 

新三板对比是美国纳斯达克,纳斯达克交易采取的是T+0,而新三板除了做市商是T+0,合格投资人是采取T+1,而新三板由于企业良莠不齐、不设涨跌幅等原因,给投资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新三板从4月腰斩以后,一直处于阴跌的状态,这样就让小编更能理解这一现象的出现原因。

从交易来看。如果每天早盘进行交易,假如某只股票受到各种消息面及政策面影响,一天跌40%,投资人却只能自己心里苦,束手无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定价机制一直是问题,而尾盘进行交易,由于新三板没有集合竞价,做市商一般会就昨日收盘价作为参考进行定价,所以开盘以后指数不会有大幅波动。如果在T日尾盘进行交易,T+1出现前述风险,可以第一时间卖出止损。

从价格来看。我们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一般看两个方面,一个是企业是否有成长空间,另一个就是进入的价格。从三板做市指数来看,新三板出现的普遍现象是,早盘及下午都是处在阴跌,如果在尾盘进行交易,一个是当日价格洼地,另一个是可以避免当日股价大幅波动而自己无法及时作出相对应的策略。也有可能尾盘买入,吸筹拉高股价,T+1日即可出货。

九九归一道法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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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T+0?证监会回应了!还有新三板监管条例、金融市场稳定…来看七大看点

2020年证监会共承办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211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117件,办理数量稳中有增。证监会回复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的热点话题,其中涉及T+0、科创板高质量发展、新三板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独立董事选聘、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等方面内容。 

看点一:研究论证推出T+0交易的可行性

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23号提案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推出T+0交易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属于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大调整,涉及主体多,市场影响大,对中介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有较高要求,市场各方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开展政策研究和制度准备,逐步形成市场共识。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深入研究论证推出T+0交易的可行性、实施路径等问题。 

同时在科创板融资融券机制方面,证监会表示,2019年4月30日,证监会指导上交所、中证金融、中国结算联合发布《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9〕54号),对融券业务机制进行优化,引入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机制,扩大出借券源,提高证券融通效率。其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有利于科创板多空平衡机制的完善。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进扩大融券券源,进一步完善场内多空平衡机制。 

同时,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科创板做市商准入有关规定和规范运作要求。

看点二: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若干规定将于近期发布

关于科创板投资者保护及代表人诉讼机制,目前监管部门正在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人民法院证券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已经包含了证券权利确认纠纷、证券合同纠纷、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等30余种纠纷类型,实现了证券交易、合同、侵权纠纷全覆盖。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证监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通过建立诉调对接、示范判决、先行赔付等机制,依法拓宽了投资者维权救济渠道。推动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尽快落地,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点工作。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立案登记、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选定代表人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代表人诉讼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并安排了北京、上海、南京等地方法院开展证券代表人诉讼案件审理试点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若干规定》,拟于近期发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逐步设立了多个金融法院、金融审判庭,并将继续加强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提升证券审判专业化水平。

看点三:正在研究起草新三板条例送审稿

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79号提案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制定新三板条例既是贯彻落实、补充完善《证券法》,完善新三板法律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举措,也是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顺利推进实施的制度保障,并最终构建起包括《证券法》、条例、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新三板业务规则在内的制度规则体系,形成系统、完整、全面的新三板法律制度框架。 

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起草新三板条例送审稿,待内容成熟后,将尽快上报***,并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配合做好后续工作。

看点四:引导上市公司回购分红增加投资者回报

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447号建议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将继续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用深化改革来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功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 

证监会表示,资本市场坚定推进改革的决心和定力,得到了市场各方认可,稳定了市场预期,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支持了疫情防控和实体经济发展。同时,证监会将简政放权作为“深改12条”的一项重要措施,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新《证券法》取消和调整14项行政许可,清理机构类行政许可申报证明文件50%以上,取消56%的机构条线备案报告事项,IPO、并购重组审核时限大幅压缩,取得积极成效。同时,妥善处理好**和市场的关系,坚持该放的坚决放,该管的坚决管好。 

下一步证监会还将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全面清理审批“口袋政策”和“隐形门槛”,进一步整合规范备案报告事项。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修改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更好实现“用手、用脚投票”,更有效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贯彻落实d中央、***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激发资本市场活力,有效支持扩大内需促进投资,形成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一是切实提升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助力投资增长。加快建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提升融资功能促进资本形成。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加大力度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加大商品和金融期货期权产品供给,有力支持产业企业对冲风险、管理盈利波动、稳定发展。二是完善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功能,促进消费增长。鼓励、支持社保、保险、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尽快推动实现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落地。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回购、分红,增加投资者回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专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财富管理水平。 

看点五:强化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防范金融风险

涉及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内容,证监会也有回复,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93号提案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多年来证监会持续推动相关法规建设,提高金融领域违法成本,明确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责划分,防范金融风险,强化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凝聚监管合力,推动落实适当性管理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表示,目前,***金融委办公室已启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从国家层面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金融监管法规、规章,对规范地方金融监管行为、明确央地监管职责分工、有效防控地方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将继续加强相关领域监管,积极推进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同时按职责分工推动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压实地方**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等各项工作。加强诚信数据库建设,完善信用服务体系,不断优化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落实d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市场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看点六:证监会回应独董应由中小投服选聘和授薪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由证监会中小投中心统一选聘和授薪的声音,多位市场人士曾建言。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120号建议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此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背景,但根据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向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但须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近年来,证监会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涉及独立董事的规范性文件。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框架中的建立;2002年,证监会会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了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2018年,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一步强调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选举更换程序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此外,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管理组织也针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规范作出了一系列的指引性规定,并定期对全体独立董事开展业务培训。 

除不断完善规则体系外,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中也高度重视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尤其是独立性情况。实践中,已有多起因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如今年以来,证监会已对獐子岛、康美*业、凯迪生态等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以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上市公司“关键少数”人员为核心,推动上市公司充分发挥治理机制的监督制衡作用,形成和完善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过程中,证监会也将充分考虑您的意见和建议,持续研究和完善独立董事监管制度,强化独立董事业务培训和履职行为监管,切实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看点七:继续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供给

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05号提案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正在研究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工作,综合考虑各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情况、业务能力、运行安全规范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地方监管能力等因素,研究适当丰富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证券品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条件成熟,将报***同意后进行试点和推广。 

2020年8月,***印发《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正式同意北京市“在现行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框架下,设立私募股权转让平台,拓宽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证监会正在稳步协调推进该项工作落地。下一步,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导向,继续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供给,进一步推动地方人民**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中小微企业政策扶持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不断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服务能力,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

什么叫t+0交易?了解下

t+0就是即时交割,粤贵银采用的就是t+022小时双向交易,只要下班后有时间就可以操作,详情加QQ:371045745

证监会投保*:目前推行T+0交易的条件尚不成熟_新闻台_中国网络电视台

人民网北京5月18日电(记者杨迪杨波杨曦)今日,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针对广大投资者关注的“市场扩容”、“新三板”、“T+0制度”、“上市公司分红除权除息”等八大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对于部分投资者建议恢复股票“T+0”交易制度的问题,证监会投保*表示,目前A股市场推行“T+0”交易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证监会将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继续深入研究和评估推行“T+0”交易制度的可行性。以下为证监会投保*对“T+0”问题的答复全文:

问:建议证监会对股票交易实行“T+0”,使A股的小股民有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和规则,也可以使中小投资者及时规避因T+1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监管部门对此有何安排?(网友IP:61.160.226.★)

答:“T+0”交易即当日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就同一证券完成一次或一次以上买入和卖出的行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A股市场曾经实行过“T+0”交易制度,期间沪深股市波动剧烈,投机盛行。1995年初,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防止过度投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A股市场取消了“T+0”,实行了“T+1”交易制度并沿用至今。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规定“当日买入的股票,不得当日卖出”,禁止了“T+0”交易。2005年《证券法》修订,取消了有关“当日买入的股票,不得当日卖出”的规定,从法律层面,推行“T+0”交易制度不存在障碍。

但是,目前A股市场推行“T+0”交易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一是现阶段资本市场体制机制并不健全,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市场投资者结构仍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投资者的专业知识较欠缺,风险意识较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尚不足,合法权益易受侵害,在市场中整体处于弱势地位;三是机构投资者占比及专业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相对较低。截至2011年底,机构投资者占比不足1%,专业机构投资者持有流通A股市值占比为15.6%,个人投资者占比26.5%,企业法人占比57.9%;四是长期投资、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和文化尚未形成,市场“炒小”、“炒新”、“炒差”的风气比较严重。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实行“T+0”交易制度会导致投机更加严重,短期波动加剧,不仅无助于改善普通投资者的弱势地位,也不利于股市培养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鉴于“T+0”是境外成熟市场比较普遍实行的一种交易制度,对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投资者规避隔日股价波动风险也有一定意义,我们将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继续深入研究和评估推行“T+0”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为什么新三板不使用T+0进行交易?

新三板有T+0交易制度,但指针对做市商的做市交易。新三板交易制度分两层,一层是协议交易,一层是做市交易。协议交易时T+1制度,做市交易中,对投资者是T+1制度,对做市商是T+0。个人认为新三板的T+0制度是针对新三板市场的做市商量身定制的,未来不会对投资者开放,也不适合对个人投资者开放。理由如下:

1、做市商T+0制度的必要性:新三板市场的交易是通过做市商连续不断发布双向报价,在其报价数量和价格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成交的义务,投资者只能通过做市商才能成交。如果做市商当日买入的股票无法卖出,将会增加做市商的股票“库存”压力,做市商处于防范风险考虑,会限制自身的做市规模,进而影响股票的流动性。因此,T+0制度对做市商而言是有利而必要的。

2、投资者T+0制度的不利之处:实际上新三板协议交易存在很多拉抬股价或者打压股价的现场,如果开放T+0,相当于是给拉抬后者打压股价的投资者制造了便利,容易造成日内股价大幅波动,不利于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另一方面,从新三板的交易参与主体来看,大部分是机构投资者,因为监管机构为了保护投资者,针对新三板的参与者建立了特殊的门槛。T+0制度把流动性放大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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