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股票怎么样可以持有吗(股票可以长期持有吗?)

时间:2023-11-30 21:09:15 | 分类: 基金百科 | 作者:admin| 点击: 59次

股票可以长期持有吗?

股票当然可以长期持有。

单就涨幅而言,A股前10大牛股(具体可以自行查找)平均涨幅在100倍以上,上市年数高达22.3年,60支左右涨幅超过20倍的牛股,平均上市年数也有21年。

所以长期持有一只股票是有机会分享公司成长所带来的的超额收益的,但是一般的投资者估计很难能持有一只股票长达20年之久,机构投资者估计也很难能做到。

当然,A股那么多支股票有一直上涨的牛股(中间也有调整),就有一直下跌的熊股,自上市以来都没有翻身。所以要找到真正有价值的公司。

综上,股票当然可以长期持有,就像现在提的比较多的价值投资,多关注公司创造了多少真正的价值,至于持有时间的长短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如果一直稳健可以坚定持有,如果恶化则卖出。

就像高瓴资本的张磊说的,伟大的公司本来就不多,找到一家好的公司,做时间的朋友。

如果大家有什么不同意见,可以在下方留言,一起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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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如何判定?(附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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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涉案双方对退税的数额有争议,究其根本是对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存在分歧,原地税第一分*认定原告股权转让收入88.5万元,本院认为,该款项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收到的阶段性款项,且交易双方也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在此情况下被告以此为依据计算个人所得税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苏1302行初191号

原告王永慧,男,1960年6月26日生,××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杨继泽、刘冰烨,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宿迁市税务*第三税务分*,住所地宿迁市太湖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明,该**长。

应诉负责人颜娟,该*副*长。

被告国家税务总*宿迁市税务*,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2609号。

法定代表人王月明,该**长。

应诉负责人季苏云,该*副*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姜亚春,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永慧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宿迁市税务*第三税务分*(下称市税务第三分*)、国家税务总*宿迁市税务*(下称市税务*)税务行政管理及行政复议一案,原告王永慧以国家税务总*宿迁市税务*第一税务分*、市税务*为被告,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税收征缴的职能由市税务第三分*行使,本院依法将被告由国家税务总*宿迁市税务*第一税务分*变更为市税务第三分*,并于2018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永慧的委托代理人杨继泽,被告市税务第三分*的应诉负责人颜娟、被告市税务*的应诉负责人季苏云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姜亚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第一税务分*(下称原地税第一分*)根据原告王永慧的申请,于2017年9月作出退税决定,予以退税61356.62元。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原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下称原地税*)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宿地税复决字[2018]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王永慧复议请求,维持原地税第一分*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

原告王永慧诉称,原告王永慧系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1名股东之一,2016年7月17日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慧等31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王永慧等31名股东等比例出让51%股权,原始总价7803万元,交易总价39940.14万元,其中王永慧出让51%股权的原始价为25.5万元,交易价为130.5233万元,股权转让款分三期付清,其中第三期20%的股权转让款应于51%股权过户至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016年10月11日王永慧等31名股东完成了51%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合计缴纳了个人所得税6231.72万元,其中王永慧缴纳个人所得税203651.02元、印花税652.60元,但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经多次催要,至2017年2月24日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仍有12858.20万元股权转让款没有支付给31名股东,其中尚欠王永慧42.0202万元。在此情况下,31名股东要求湖北新洋丰公司按原价退回全部股权。经协商,双方在2017年2月24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湖北新洋丰公司原价退回41%的股权给31名股东,剩余10%股权的交易价格由原来的7831.4万元变更为4000万元,其中王永慧10%的股权交易价格由原来的25.5922万元变更为13.07万元。2017年4月10日双方完成了退回41%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王永慧最终收益所得仅为交易价13.07万元-原始价5万元-印花税652.60元=80047.4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47.4×20%=16009.48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国税函[2005]130号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原地税第一分*应当退回原告个人所得税203651.02-16009.48=187641.54元及逾期银行存款利息,而现仅同意退回61356.62元,原告不服向原地税*申请行政复议,该*仍维持原地税第一分*的决定,因国家税务机构改革,原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和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于2018年7月5日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宿迁市税务*,原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第一税务分*的职权也应相应变更由国家税务总*宿迁市税务*第一税务分*行使,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地税第一分*作出的退还原告税款61356.62元的行政决定;撤销原地税*作出的宿地税复决字[2018]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要求重新作出退税决定,并补充退还税款126284.92元及逾期退税利息。

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股权转让协议;2、股权转让前公司章程;3、股权转让后公司章程;4、股权转让后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5、股东先后收到2.7亿股权转让款以及李姮宇收到转让款银行转账明细,证明李姮宇等31名股东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各自持有的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给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受让人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存在严重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导致双方产生矛盾;6、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7、退回41%股权后工商变更备案通知书、出资情况、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8、付款合同及第三方代退股权款银行进账明细,证明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双方对转让股权份额及价格进行了变更,受让方退回41%股权,转让方退回股权转让款23081.94万元,另10%股权转让价格进行了调整由原来总价款7831.4万元变更为4000万元;9、税收缴款书(两张),证明收取原告个人所得税203651.02元、印花税652.6元;10、退(抵)税申请表,证明原告在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申请退税187520.31元,被告仅退税61356.62元;11、国家税务总*国税函[2005]130号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证明该批复是原告申请退税的法律依据;12、受理复议通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地税*作出了错误的复议决定;13、《关于国家税务总*宿迁市税务*挂牌成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宿迁市税务*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证明国税地税合并,单位名称暂未明确,以及原告起诉情况。

被告市税务第三分*辩称,第三分*承担纳税申报、税款征缴、税收退还、纳税服务等职责,在办理税收退还业务中,因为原告提出的退税申请金额较大,被告进行请示及讨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原告提出的退税申请进行核实后,作出予以退还61356.62元的决定。在该业务办理过程中,税收行政行为正确,退税程序规范,不存在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税务第三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市税务*辩称,2016年9月9日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就持有的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原告按51%的比例转让股权,被转让股权原始价为25.5万元,交易价为130.5233万元。2016年7月21日至10月26日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款项累计88.50万元,占原约定价款的67%。2016年10月11日原告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0月31日原告缴纳个人所得税203651.02元、印花税652.60元。由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原协议由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按51%比例购买原告持有的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补充协议修改为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按10%比例购买原告持有的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交易价为13.07万元。2017年4月,原告向原地税第一分*提出了退税申请,2017年9月原地税第一分*作出退税决定,退还原告个人所得税61356.62元。综上,被告市税务*认为2016年10月11日原告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完成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第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完成,且股权并非原价收回,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国税函(2005)130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情形,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市税务*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印花税申报表;2、个人所得税申报表;3、股权转让协议;4、纳税人身份信息,证明征税行为符合税收法律规定;5、原地税第一分*税务事项通知书;6、退税申请表;7、退税申请报告;8、税款开票查询;9、王永慧身份信息,证明原地税第一分*的退税行为符合税收法律规定;10、行政复议申请书;11、受理复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2、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13、原地税第一分*关于王永慧退税的相关回复及证据材料;14、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15、行政复议决定书;16、送达回证;17、王永慧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材料,证明王永慧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完成,其退税请求缺乏法律依据。18、法律法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行政复议法、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国税函(2005)130号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原告就其持有的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交易股权比例及价格,原告在收到部分转让款后办理了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因剩余款项未支付,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对原交易股权比例及价格进行了变更。后原告又办理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后原告申请退税,原地税第一分*作出了退税决定,原告对退税数额不服申请复议,原地税*作出了维持决定,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对其真实性原被告也均无异议,对其证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证据分析认定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王永慧系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一,2016年7月17日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永慧等31名股东(乙方)与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王永慧等31名股东所持有的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权,王永慧等31名股东均按照相同比例转让股权,同时约定51%股权原始总价7803万元,转让价39940.14万元,转让款分三期付清。其中王永慧出让51%股权原始价为25.5万元,交易价为130.5233万元。2016年7月21日至10月26日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陆续支付王永慧等31名股东股权转让款27081.94万元,其中王永慧收到股权转让款88.5万元。2016年10月11日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慧等31名股东在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办理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王永慧等31名股东共缴纳个人所得税6231.72万元,其中王永慧缴纳个人所得税203651.02元,印花税652.60元。由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017年2月24日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慧等31名股东、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原协议约定的购买王永慧等31名股东所持有的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权,修改为收购王永慧等31名股东所持有的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多受让的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41%股权按照原持股比例退还王永慧等31名股东,同时约定10%股权转让价为4000万元,其中王永慧10%股权转让价为13.07万元。2017年4月10日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2017年5月25日王永慧申请退税187520.31元,2017年9月原地税第一分*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审批,退税金额为61356.62元。原告不服申请复议,2018年6月27日原地税*作出宿地税复决字(2018)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地税第一分*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

另查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宿迁市税务*《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原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和原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宿迁市税务*,并于2018年7月5日挂牌。同时根据2018年9月29日国家税务总*宿迁市税务*《关于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宿迁市税务*第三税务分*承担纳税辅导、咨询服务、办税服务、权益保护等工作。

本案争议焦点为:

1、原地税第一分*作出退还61356.62元税款决定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程序是否合法?

2、原地税*的复议程序是否合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由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以及征管职责的调整,原地税第一分*的税收征管职责由被告市税务第三分*行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市税务第三分*及市税务*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其征收范围内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取得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案中,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等31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中涉及原告51%股权交易价为130.5233万元,在原告仅收到88.5万元转让款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原按51%比例购买的股权变更为按10%比例,并约定交易价为13.07万元。国家税务总*《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涉案双方对退税的数额有争议,究其根本是对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存在分歧,原地税第一分*认定原告股权转让收入88.5万元,本院认为,该款项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收到的阶段性款项,且交易双方也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在此情况下被告以此为依据计算个人所得税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原地税第一分*申请退税,原地税第一分*于2017年9月才作出退税决定,明显超过上述法定期限,其程序违法。被告市税务第三分*辩称案件复杂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地税第一分*作出的退税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原地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应同时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第一税务分*作出的退还税款61356.62元的决定,责令被告国家税务总*宿迁市税务*第三税务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对原告王永慧的退税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二、撤销原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作出的宿地税复决字(2018)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国家税务总*宿迁市税务*第三税务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红会

人民陪审员  严锦康

人民陪审员  冯凯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响

声明:

新洋丰app项目投资是割韭菜吗

不是。新洋丰就是个优质白马股,只是被错杀了。不要因为最近涨了点就赶紧下车了,将来你会后悔卖早了。股票短期上涨百分厅凳之40没卖,然后下跌百分之4就果断卖出的人是高手,股票举尺短期下跌百分之40没卖,然后上涨百分之4就卖出去了,这样的人是韭菜。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高浓度复合肥为主导产品的大型磷化工企业,总部位于湖北省荆正伏高门市。在湖北荆门、湖北宜昌、山东菏泽和四川雷波建有大型的现代化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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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科技股是否还可以持有?

有人总结了自己对于科技股的买卖的看法,比较实用,有些细节我之前观察到了,有些细节我之前没有留意过,他提醒后,我后面会关注一下。

详情如下:

新洋丰还能买吗?新洋丰股票可不可以投资?这篇文章揭晓谜底!_ip138媒体号

最近不少股民朋友都在公众号问我,新洋丰 000902怎么样呀?值不值得上车?今天咱们就来详细讲讲,新洋丰这支复合肥板块的热门股。

首先,复合肥由以下三种营养元素制成:氮、磷、钾,是农业少不了的一部分,而且农业又属于一个国家的基本,近些年以来,世界范围内总爱频频发生粮荒,使得国家越发留意到“粮食安全”。

下面给大家从需求端和成本端来分析下复合肥板块的投资逻辑:

就这些年以来,国内主粮收购价格一路下降,农业整个产业链,伴随着种植效益的递减而渐渐递减了下来,复合肥行业一度背负着非常大的打击。

但是粮价目前己回升,而且疫情让国家对粮食安全引起重视,投入更多资源用于促进农业发展,我国多个地方的种植面积有所扩大,复合肥需求量也将随之回升。

原材料成本大约占了复合肥生产成本的80%-90%,近几年,因多重复杂因素的影响,上涨幅度特别大的是复合肥行业上游的尿素以及磷肥等单质肥价格。

不过目前尿素价格已经降低了,磷肥价格也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复合肥价格受成本的影响变小。

总而言之,受益于下游需求变多,在复合肥行业成本下降的背景下,未来复合肥行业景气度将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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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磷复肥、磷酸铁、磷石膏建材产品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新洋丰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全国磷复肥龙头企业,中国石油和化工民营企业百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

新洋丰始终坚守以质量为核心,在着力于生产最优质、最受老百姓欢迎肥料的同时,还给予种植业解决方案,长久以来赢得广大经销商和种植户的充分信任和认可,夯实了公司在行业的先进地位。公司主导产品磷酸一铵、复合肥连续多年位居行业龙头。

营业收入上,磷复肥、新型肥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现代农业产业解决方案提供业务是新洋丰主要经营业务。

从产品技术方面来分析的话,新洋丰具有健全完善的研发体系和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除此之外还拥有完备的研发设备同时以及检测设备,拥有精密分析实验室以及现代化试验基地,能够完成不相同的技术系列、还有不相同试验标准要求的检测以及试验。新洋丰紧抓国际最为先进的肥料生产技术以及工艺,发挥国际最前沿技术的带动作用,成功开发了“洋丰至尊”系列、“洋丰优雅”系列、“水白金”高端系列、力赛诺“ENOKA”系列产品,拥有了一大批水溶肥的技术。

在产品服务方面,新洋丰现已形成“洋丰”、“澳特尔”、“力赛诺”和“乐开怀”四大品牌,多品牌策略与当前农资市场分层次的需求匹配,迎来了快速发展期。当前新洋丰营销人员已达近1000名,一级经销商5,500多家,终端零售商突破70,000家,如今,营销网络稳定性确实很好、执行力比较强、覆盖面非常广泛,销售网络在中国大陆所有省、市和自治区都有涉足,在业内,具备网络分布非常密、专业水平非常高的营销队伍,服务体系较为健全,能够给客户提供出色的全方位服务。

调研显示,新洋丰设立了洋丰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磷酸铁生产基地在湖北钟祥与湖北宜都,先后投入建设,预计投资60亿元建设30万吨磷酸铁、15万吨磷酸铁锂及相关配套项目。项目建成之后事可以让新洋丰在磷化工产业链的领型范畴有所扩大的,通过现有磷矿石、磷复肥业务拥有的高度协同作用,巩固公司在磷化工行业的领先优势,提升公司综合盈利能力。

以及,新洋丰在聚焦复合肥主业有着做大做强做好的基础,紧跟中国农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关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优势,利用战略投资及其资源的组合,由创新和资本的双轮推动,实施内生发展和外延式扩张相结合的策略,进一步向现代农业方向拓宽,依靠示范主要水果品种的种植指导,使得当地的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结合到自身产业体系之中,大力打通从农资生产到种植和农产品销售的全产业链,除了可以增加客户粘性,使公司在复合肥方面拥有比之前更好的销量,并且有利于公司业绩的增长。

2021年,新洋丰实现营业收入约118.02亿元,同比增长17.2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12.10亿元,同比增长28.22%;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约为131.3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2.61%;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约79.63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4.12%。

新洋丰业绩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在全球疫情反复,由于具有原材料价格越来越高、能耗双控政策公布的压力,公司不断扩展市场,复合肥业务销量不断增长,营业收入也实现上涨。

根据2021年四季报,我们对新洋丰的主要财务指标表现进行了总结分析:

与去年四季报的数据相比,新洋丰盈利能力出现了恶化状况,处于一年中的平均位置。

对比去年四季报能发现,新洋丰成长能力弱化。属于一年中相对低位。

对比一下去年四季报,新洋丰偿债能力削弱。目前是一年中低位。

对比一下去年四季报,新洋丰运营能力降低。正是一年中低位。

相较于去年四季报,新洋丰现金流能力削弱。总的来看是一年中低位。

其中,销售回款能力比之前弱,公司现金回收质量会差一些。

排雷指标没有任何异常出现,说明新洋丰经营处于正常,公司运作井然有序。

该股委比为,卖盘比买盘;委差为,说明;外盘内盘,后期存在可能。

今天我们对复合肥板块和新洋丰的基本面、政策面、技术面、资金面都做了详细的分析,那么对于咱们散户而言,后市是应该继续增持还是减持?点击下方链接,一键获取分析结果:

数据来源:同花顺财经、股掌柜;图片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中提到的投资品种不构成投资建议,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独立审慎决策。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编辑时间:2023-04-0119:41039复制链接

新洋丰前景如何?新洋丰潜力怎样?听听行家怎么说!_ip138媒体号

有了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农户理性用肥的意识提高这一因素,复合肥保持着极为快速的发展势头。

最近不少股民朋友都在公众号问我,新洋丰 000902怎么样呀?值不值得上车?今天咱们就来详细讲讲,新洋丰这支农化制品板块的热门股。

首先,复合肥由三种营养元素制成,分别是氮、磷、钾,是农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农业又是国家的基础,近些年以来,世界范围内总爱频频发生粮荒,使得国家把“粮食安全”放在更重要的位置。

下面给大家从需求端和成本端来分析下复合肥板块的投资逻辑:

就这些年以来,国内主粮收购价格一路下降,农业整个产业链,伴随着种植效益的递减而渐渐递减了下来,复合肥行业一度受到较大的打击。

但是现在粮价回升,而且疫情让国家更关注粮食安全,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国内多个地区的种粮土地面积都有所提升,复合肥需求量也将呈现出上升态势。

原材料成本大约占了复合肥生产成本的80%-90%,近年来,由于多重因素综合影响,作为复合肥行业上游的尿素、磷肥等单质肥价格大幅上涨。

不过目前尿素价格已经降低了,磷肥价格也趋于稳定,成本对复合肥价格所造成的影响降低了。

由上,随着下游需求的增长,在复合肥行业成本下降的情况下,未来复合肥行业景气度将不断上升。

如果你想了解有关农化制品后期走势如何?又或者想知道后市应该关注哪些方向?直接点击下方链接,获取研究员对行业的深度解读: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磷复肥、磷酸铁、磷石膏建材产品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新洋丰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全国磷复肥龙头企业,中国石油和化工民营企业百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

新洋丰始终坚持以质量为基础,不仅努力生产最优质、最受老百姓欢迎肥料,而且还给予种植业解决方案,长久以来赢得广大经销商和种植户的充分信任和肯定,奠定了公司在行业的龙头地位。公司的主营产品磷酸一铵、复合肥连续多年处于行业领军地位。

营业收入上,磷复肥、新型肥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现代农业产业解决方案提供业务是新洋丰主要经营业务。

从产品技术方面来分析的话,新洋丰具有健全完善的研发体系和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除此之外还拥有完备的研发设备同时以及检测设备,成立了精密分析实验室、现代化试验基地,可以达到有差异技术系列、以及有差别的试验标准要求的检测与试验。新洋丰跟紧行业内最杰出的肥料生产技术及相关工艺,以国际最前沿技术为核心,成功开发了“洋丰至尊”系列、“洋丰优雅”系列、“水白金”高端系列、力赛诺“ENOKA”系列产品,水溶肥新技术已经储备了很多。

在产品服务方面,新洋丰现已形成“洋丰”、“澳特尔”、“力赛诺”和“乐开怀”四大品牌,多品牌策略与农资市场分层次的需求符合,实现了快速上升。新洋丰营销人员将近有1000名,一级经销商突破5,500家,终端零售商不少于70,000家,现如今,营销网络稳定性的确比较好、执行力非常强、覆盖面很广泛,销售网络比较大,覆盖中国大陆所有省、市和自治区,具备业内网络分布最密、专业水平居高的营销队伍,服务体系全面,能够给客户提供出色的全方位的服务。

调研结果如下,新洋丰设立了洋丰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陆续在湖北钟祥与湖北宜都建立磷酸铁生产基地,预计投资60亿元建设30万吨磷酸铁、15万吨磷酸铁锂及相关配套项目。项目建成后可以扩大新洋丰在磷化工产业链的经营规模,通过现有磷矿石、磷复肥业务拥有的高度协同作用,夯实了公司在磷化工行业的带头的优势,使公司综合盈利能力大幅度增强。

其余的,新洋丰在聚焦复合肥主业还有做大做强做优的基本,充分利用中国农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关充分运用上市公司的特点,借助战略投资还有资源的优化,伴随着创新及资本的双轮推进,以内生发展和外延式扩张相结合的方式,向现代农业方向延伸,凭借示范主要水果品种的种植引领,将当地的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纳入到自身产业体系之中,大力打通从农资生产到种植和农产品销售的全产业链,一边能够提升客户粘性,使公司复合肥销量越来越好,而且将不断提升公司的业绩。

2021年,新洋丰实现营业收入约118.02亿元,同比增长17.2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12.10亿元,同比增长28.22%;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约为131.3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2.61%;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约79.63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4.12%。

新洋丰的业绩受到全球疫情反复的影响进一步提高,因为具有能耗双控政策出台以及原材料价格进一步提升等压力,公司努力延展市场,复合肥业务销量和营业收入都有所提高。

根据2021年四季报,我们对新洋丰的主要财务指标表现进行了总结分析:

和去年四季报的数据放在一起对比,新洋丰能力能力有着明显的恶化迹象,位于一年中平均位置。

相较于去年四季报,新洋丰成长能力降低。算是一年中相对低位。

相较于去年四季报,新洋丰偿债能力变差。总的来看是一年中低位。

对比一下去年四季报,新洋丰运营能力降低。正是一年中低位。

与去年四季报相比,新洋丰现金流能力有所恶化。处于一年中低位。

其中,销售回款能力没有之前强,公司现金回收质量有点差。

排雷指标没有任何异常出现,说明新洋丰经营处于正常,公司运作井然有序。

该股委比为,卖盘比买盘;委差为,说明;外盘内盘,后期存在可能。

今天我们对农化制品板块和新洋丰的基本面、政策面、技术面、资金面都做了详细的分析,那么对于咱们散户而言,后市是应该继续增持还是减持?点击下方链接,一键获取分析结果:

数据来源:同花顺财经、股掌柜;图片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中提到的投资品种不构成投资建议,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独立审慎决策。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编辑时间:2023-07-0619:10056复制链接

农业互联网概念股有哪些?

现代农业11只概念股

金正大:新产品放量,电商平台建设进展良好。

辉隆股份:三季度业绩预告上修,主营业务提升是关键。

新洋丰:被低估的磷复肥龙头,有望迎来二次成长。

诺普信:“两圈一网”,全力打造互联网农业全产业链。

司尔特:复合肥与磷铵双增。

新奥股份:业绩环比改善明显,看好清洁能源转型方向。

隆平高科深度报告:立足国内,放眼全球,打造以种为核的综合农业服务商。

新希望:受益养殖复苏,积极推进转型。

北大荒:员工持股计划落地,开启农垦改革窗口。

 大北农:优化产业布*,互联网战略持续加码。

史丹利深度报告:复合肥稳定增长,转型农业服务。

湖北新洋丰与湖北洋丰有什么关系?是同一个公司吗?

关系是这样的,湖北洋丰集团下属三大产业: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洋丰逸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习惯上分别简称为湖北新洋丰肥业、洋丰逸居置业和洋丰股份。你说的湖北新洋丰应该是指“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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